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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5 03:49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是立法层面的一个问题,关系到规范性评价和刑罚作用等方面,虽有较强的综合性但不复杂。只要承认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承认被害人比加害人更值得保护,承认当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低于1979年已满14周岁的人,就会发现一味反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显得偏执。对因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措施无用武之地,家庭管教基本无效、收容教养适用太少、工读学校日渐式微,现有的处理机制聊胜于无,呼唤着立法的变革。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观点颇有市场,却不符合当前的我国国情,并不可取。若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行负刑事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有利于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可以有力地威慑相关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被害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整体福利,符合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这是修正法的滞后性的现实需要,符合且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22(04)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范与现状
    (一)我国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指导思想
    (二)我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行法律概况
    (三)未成年人罪行数据及实例
二、分析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论
    (一)关于犯罪的规范性评价与非规范性评价
        1.不能将对犯罪人的规范性评价和非规范性评价混为一谈
        2.他人对犯罪人的态度取决于具体罪行而不是有罪标签
    (二)关于刑罚的作用
    (三)一些认识误区及其澄清
三、相关处置措施及其实效
四、解决方案及其比较
    (一)解决方案是年龄下调加罪名选择
    (二)横向比较:下调1~2岁是否偏重?
    (三)对可能的质疑的回应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及其借鉴[J]. 俞亮,吕点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02)
[2]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件引发的思考[J]. 李玫瑾.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0(01)
[3]“恶意反控责任年龄”规则的刑法本土化构想[J]. 张俊英.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06)
[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J]. 张颖鸿,李振林.  中国青年研究. 2018(10)
[5]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思——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J]. 陈伟,熊波.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7(05)
[6]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 郭大磊.  青年研究. 2016(06)
[7]犯罪的规范性评价和非规范性评价[J]. 于志刚.  政法论坛. 2011(02)



本文编号:297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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