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未遂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1-17 03:00
不能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对于客观行为危险性的判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刑法界对于二者判断的标准有很多不同观点。文章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认为应当站在事前角度,通过对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没有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考虑该原因不出现可能性的大小。当原因不出现的可能性较大时,即认为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反之则为不能犯。同时具体危险犯与其他结果犯一样,也应当存在未遂形态。
【文章来源】: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41(09)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方法不能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
三、具体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
本文编号:2982067
【文章来源】: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41(09)
【文章页数】: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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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二、方法不能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
三、具体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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