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套路贷”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17 03:50
以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为依托,网罗、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以"高利贷"为幌子,长期以收取高额保证金、肆意认定违约收取违约金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五十余起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以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从具体案例入手,对"套路贷"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供同业参考。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从一起具体案例来看套路贷的社会危害
二、本案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由
三、本案不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由
四、准确定性的意义
本文编号:2982145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从一起具体案例来看套路贷的社会危害
二、本案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由
三、本案不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由
四、准确定性的意义
本文编号:298214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982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