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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盗窃未遂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01-18 20:58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类特殊盗窃未遂,不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着眼于发生不法结果的高概率性进行反向推导,判断侵犯法益的危险程度,危险越逼近危害结果的发生,处罚的必要性越强;侵犯的法益范围越广、位阶越高,处罚的必要性越强。除此之外,还可结合行为人是否为累犯、惯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所采用的手段、作案场所、危害后果等综合判定。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特殊盗窃未遂的法律适用解读
    (一)《解释》第12条与特殊盗窃之间的关系
    (二)“两高”对特殊盗窃适用《解释》的相关解读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认定
    (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否等同于《解释》第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三类特殊盗窃未遂的认定
三、未遂犯处罚的理论依据
    (一)三种学说的主要观点
    (二)我国现行刑法采纳的观点
四、对于特殊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的对策和建议
    (一)侵犯法益的要保护性
        1. 同时具有多项严重情节要素。
        2.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特殊盗窃罪状的情况。
        3. 携带凶器盗窃未遂有更强的处罚必要性。
    (二)累犯、多次盗窃前科劣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从严打击
    (三)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作案场所为公共区域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打击



本文编号:298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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