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学生的疑难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01-20 16:05
探讨了教师猥亵行为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以及性骚扰的界定,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法官可以运用经验规则和逻辑分析进行犯罪事实认定。教师猥亵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小学管理. 2019,(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如何界定猥亵行为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及性骚扰
1. 猥亵行为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的界限
2. 猥亵行为与性骚扰的界限
二、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一般违法行为
1. 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分
2. 猥亵儿童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
3. 非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也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三、如何认定“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的犯罪事实
四、如何确定教师猥亵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和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几点思考[J]. 季鑫鑫. 法制与社会. 2008(08)
本文编号:2989348
【文章来源】:中小学管理. 2019,(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如何界定猥亵行为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及性骚扰
1. 猥亵行为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的界限
2. 猥亵行为与性骚扰的界限
二、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一般违法行为
1. 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分
2. 猥亵儿童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
3. 非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也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三、如何认定“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的犯罪事实
四、如何确定教师猥亵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和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几点思考[J]. 季鑫鑫. 法制与社会. 2008(08)
本文编号:298934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989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