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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学生的疑难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01-20 16:05
  探讨了教师猥亵行为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以及性骚扰的界定,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法官可以运用经验规则和逻辑分析进行犯罪事实认定。教师猥亵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小学管理. 2019,(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如何界定猥亵行为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及性骚扰
    1. 猥亵行为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的界限
    2. 猥亵行为与性骚扰的界限
二、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一般违法行为
    1. 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分
    2. 猥亵儿童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
    3. 非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也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三、如何认定“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的犯罪事实
四、如何确定教师猥亵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和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几点思考[J]. 季鑫鑫.  法制与社会. 2008(08)



本文编号:298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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