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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发布时间:2021-01-24 06:14
  由于传统犯罪形式开始网络化变异,而新型网络犯罪手段不断涌现,且新设网络犯罪条款明确性不足,网络犯罪领域的刑法解释论面临更多难题。僵化的主观解释论过于机械地理解立法原意,使刑法的适用与社会发展脱节,在快速变革、迭代的网络时代并不可取。立法原意应当被充分尊重,但是它只是概括性地阐明了相关罪名的立法背景与动因、法益保护目标、规范保护目的,而往往不涉及对具体概念的微观理解。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刑法条文设定一个具有权威性、正当性的规则框架,只要刑法适用不违背基本的立法初衷,在立法者没有特别申明的情况下,并不反对司法者对具体概念做出符合社会发展变迁、契合民众一般理解的解释。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传统内在立场之争以外,网络时代的刑法适用也应注重刑法解释的外部性。刑法解释者应当对相关的信息技术原理具备基础的了解,拓展视野将刑法之外的规范评价作为知识资源引入教义学体系,适度考察刑法解释可能附带产生的外部效应与刑法之外的多元的网络治理模式。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导言
一、网络时代刑法解释论的难题
    (一)传统犯罪网络异化
    (二)新型犯罪现象涌现
    (三)网络犯罪立法不足
二、活的主观解释论
    (一)僵化的主观解释论并不可行
    (二)活的主观解释论之提倡
    (三)活性解释的边界控制
三、网络时代刑法解释论的外部性
    (一)作为解释前提的信息技术原理
    (二)作为解释资源的外部规范评价
    (三)作为解释限度的外部环境效应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评价与反思[J]. 王华伟.  法学杂志. 2019(10)
[2]刑法软性解释的限制与增设妨害业务罪[J]. 周光权.  中外法学. 2019 (04)
[3]网络型诈骗罪的拟制处分行为[J]. 姜涛.  中外法学. 2019(03)
[4]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的刑法理解[J]. 刘仁文.  法学杂志. 2019(05)
[5]刷单炒信的刑法适用与解释理念[J]. 王华伟.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6)
[6]信息时代非法经营罪的重生——组织刷单案评析[J]. 高艳东.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7]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J]. 叶良芳.  法学. 2018(03)
[8]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方法与立场[J]. 劳东燕.  政法论坛. 2018(02)
[9]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解释——以南京“反向炒信案”为素材[J]. 李世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10]互联网时代倒卖车票罪的规范解读——有偿抢票服务入罪论[J]. 高艳东,祁拓.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1)



本文编号:299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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