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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反思——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发布时间:2021-02-21 03:45
  近年来,学界强烈呼吁废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不可否认,废止死刑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全球趋势。但是现阶段主张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观点,未充分考虑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且与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事政策相背离。虽然《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适用死刑,但其适用的范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具体而言,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参照两高发布的指导案例,摒弃唯数量论,兼顾毒品的纯度,综合考量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范围。 

【文章来源】: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06)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反思——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2008~2017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审结数量统计表(1)

死刑案件,毒品,统计表,死刑


两高发布的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指导案例,对于各级法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审慎判处死刑起到了类型化指导作用。指导案例对法官判案的指导作用,更为深入地讲,其实质是实现同案同判的关键举措。在刑事诉讼中,“同案同判”(treat like cases alike)主要体现为量刑均衡或量刑规范化。(1)而两高发布的指导案例对法官的量刑活动具有针对性和效率性。法官参照指导案例量刑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甚至避免量刑失衡的现象。例如朴某成、栾某涛贩卖、运输毒品案,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林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李某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2)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参照两高发布的指导案例,在判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死刑时也格外谨慎。(三)司法实践严格限制死刑的体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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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4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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