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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化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08 00:19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内涵的界定对于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清正廉洁以及保护公共财物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歧,甚至对于同一案件,司法审判中却出现不一致的结论。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做一步的研究,从理论及立法上探讨其发展走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当另辟蹊径,放弃在刑法总则中统一规定其范围的做法,而是根据各腐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所保护的法益,结合具体案情合理的、灵活的确定相关人员是否具有构成相关罪名的主体身份。 

【文章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21(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论依据
    (一)“身份论”
    (二)“公务论”
    (三)“身份公务混合论”
    (四)“委托”与“委派”
二、我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实践
三、境外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一)德国
    (二)日本
四、对“国家工作人员”区别化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再解释[J]. 徐岱,李方超.  法学. 2019(05)
[2]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J]. 姜涛.  清华法学. 2019(01)
[3]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新问题[J]. 李鹏,樊天忠.  政治与法律. 2011(05)
[4]对刑法第93条中“从事公务”的理解——兼论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完善[J]. 马庆炜,张冬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5)

博士论文
[1]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研究[D]. 王晓明.西南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07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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