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我国P2P网贷平台触及非法集资犯罪红线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3 09:00
  典型的P2P平台是纯粹的信息中介,但P2P模式到我国后进行了本土化调整,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现象,问题平台涌现,最大的困扰就是触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问题。P2P网贷模式天生具有的非法集资性质决定了P2P平台需限制借款人借款金额和人数。而搞"资金池"导致P2P平台触犯非法集资犯罪也在所难免,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有利于解决"资金池"问题。目前P2P平台盛行的"债权转让模式"中也要谨慎非法集资犯罪红线。多数P2P平台引入的担保机制实际并不增信反而可能助长非法集资犯罪。还要关注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在P2P平台中的认定问题,以及平台因借款人问题可能陷入非法集资共犯的情况。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9,4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P2P网络借贷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一) P2P网络借贷的源起与定位
        1.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和源起。
        2. 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定位。
    (二)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三) 我国对P2P网贷及其平台的监管情况
二、我国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制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触及非法集资犯罪红线的问题
    (一) P2P网贷模式天生具有的非法集资性质决定了平台需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和人数加以限制
    (二) P2P平台涉足“资金池”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在所避免
        1.“资金池”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
        2. P2P平台形成“资金池”的途径。
    (三) 第三方资金托管在解决“资金池”问题上的作用
        1. 资金存管。
        2. 资金托管。
    (四) “债权转让模式”下的非法集资犯罪红线
    (五) P2P平台引入担保实际并不增信反而助长了非法集资犯罪
        1. 平台自担保。
        2. 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
        3. 风险准备金模式。
    (六) 对P2P平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七) P2P平台因借款人问题陷入非法集资共犯的情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金融之刑法探析[J]. 殷宪龙.  法学杂志. 2015(12)
[2]行业演变中我国P2P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认定[J]. 陈益青.  金融法苑. 2013(02)
[3]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 彭冰.  中国法学. 2008(04)



本文编号:309553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09553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837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