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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论视野下删改计算机系统数据致企业停产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1-04-02 02:46
  司法实务中,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手段的行为层出不穷,行为人为泄私愤,通过删除源代码、修改计算机系统、删除备份文件的方法,导致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企业停产停业的,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抑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存有一定争议。本文认为应当以竞合论为基础,根据构成要件行为"主要部分一致说"判断犯罪行为的数量,得出犯罪行为唯一性结论的,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1)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311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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