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吗?

发布时间:2021-04-02 16:40
  肯定"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的主张,是以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实现为前提的。但如果将智能理解为不仅是编程算法还包括心智意识,则这一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设计具有人类心智的人工智能,在根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首先,在认知方面,人工智能仅在单项领域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而在跨界领域却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瓶颈。其次,在意识方面,人工智能既不可能内生自发地生成意识,也不可能外在强行地输入意识,因而不可能具有自由意志。最后,在情感方面,人工智能不可能具有人类的情感动机,无法体验犯罪之乐和刑罚之苦,因而不是适格的受罚主体。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19,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缘起
二 人工智能:一个基本概念的框定
三 奇点来临:一个想象的反乌托邦
四 认知思维:一个难以突破的技术瓶颈
五 自由意志:一个无法模拟的精神实体
六 情感动机:一个刑罚配置的基点
七 未尽的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 马长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2]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3]人工智能热潮的哲学反思[J]. 黄欣荣.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4)
[4]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辨析——兼谈对机器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要求[J]. 赵万一.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5]自动驾驶车辆犯罪的注意义务[J]. 彭文华.  政治与法律. 2018(05)
[6]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7]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从老鼠审判到人工智能之法[J]. 余成峰.  读书. 2017(07)
[9]“强人工智能”将如何改变世界——人工智能的技术飞跃与应用伦理前瞻[J]. 翟振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6(07)



本文编号:311559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11559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c24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