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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危险犯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2 10:48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对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妨害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从一致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严格控制适用该罪,再到引导激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契合着危险犯运用之法理,映射出刑法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权衡之道,给我们准确认定危险犯带来诸多启示。 

【文章来源】: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危险犯的原理和定义
    (一)危险犯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二)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关系
    (三)危险犯与行为犯、结果犯的关系
    (四)危险犯的定义
二、危险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适用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解释》(3)的规定及评价
        2.“两高两部”《意见》的规定及新变化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2003年抗击“非典”时缺席的原因简析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激活的经过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危险犯的关系及适用
三、关于危险犯的适用启示
    (一)对危险犯的适用应与法定刑的配置相适应
    (二)应选准危险状态向实害状态发展的入罪时点
    (三)危险犯与犯罪故意不具有恒定对应关系
结语



本文编号:313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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