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
发布时间:2021-04-19 05:23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器人。人工智能的可罚性由此成为可能。
【文章来源】:中州学刊.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数字革命与法
(一)人工智能变得自主化
(二)刑罚的目的是产生人工智能可罚性需要的出发点
二、人工智能的可罚性对刑法教义学的挑战
(一)有关人工智能的行为概念
(二)智能代理的罪责能力
1.意志自由是罪责能力的必要前提吗?
2.对智能机器人地位的思考
(三)智能代理的可罚性
三、结论
本文编号:3146918
【文章来源】:中州学刊.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数字革命与法
(一)人工智能变得自主化
(二)刑罚的目的是产生人工智能可罚性需要的出发点
二、人工智能的可罚性对刑法教义学的挑战
(一)有关人工智能的行为概念
(二)智能代理的罪责能力
1.意志自由是罪责能力的必要前提吗?
2.对智能机器人地位的思考
(三)智能代理的可罚性
三、结论
本文编号:314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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