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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25 21:56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作为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重要一环,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对其具体表现的定义与甄别在具体案件中是缺失甚至回避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该罪名的滥用。在当下收紧非法经营罪适用的大趋势下,应充分认识市场秩序与市场主体法益之间的紧密关联,及其与市场管理制度的二元性,明确"严重扰乱"程度的标准,厘清非法经营行为与扰乱市场秩序中各环节的因果关系,才是正确的解决路径。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33(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刑法视角下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一)“市场秩序”的概念初探
    (二)“严重扰乱”的判断标准
二、明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司法意义
    (一)明确办理非法经营案件中的具体方向与判定标准
    (二)限制非法经营罪口径的正确途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反行政许可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研究——以郭嵘分装农药案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8(06)
[2]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7(04)
[3]论非法经营罪的法益[J]. 陈超然.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01)
[4]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问题与完善[J]. 韩晓燕.  中国检察官. 2011(04)



本文编号:316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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