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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过当的刑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09 13:55
  人民警察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而使用警械和武器等武力,在理论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在规范适用上,可为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所涵盖,这与其职务行为属性并不矛盾。司法实践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明显违反"最小武力原则"、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即防卫过当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章来源】:武警学院学报. 2019,35(0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过当适用刑法的理论基础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过当适用刑法的规范解析
三、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过当适用刑法的司法考量
    (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过当客观存在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警察防卫行为性质研究[J]. 王钢.  法学家. 2019(04)
[2]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的法律规制与保障(上)[J]. 孙萍.  公安研究. 2011(03)
[3]警察使用枪支的刑法思考[J]. 缑泽昆.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6)
[4]在履行职责与正当防卫之间——对警察防卫权的再认识[J]. 张正新.  法学评论. 2009(06)
[5]警察职务防卫权的法律基础[J]. 常菲.  公安研究. 2007(04)
[6]警察防卫权之思辨[J]. 郭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1)
[7]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的两个基本理论问题[J]. 余凌云.  武警学院学报. 2002(02)
[8]追究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法律责任需要正确区分的几个界限[J]. 刘林华.  公安研究. 1996(04)



本文编号:342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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