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司法限制
发布时间:2021-10-15 12:47
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来自于类型化的行为本身,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刑法以修正案的形式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冲击了我国传统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二元处罚体制,与刑法的谦抑性存在一定冲突,潜在着不当限制公民自由的危险。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出罪及允许反证的做法在理论上均存在难以自洽之处;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应坚持以具体犯罪保护的法益为指导进行实质解释,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根据责任主义原则,认定犯罪时要重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事实的考察,防止因客观归罪导致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20,36(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及带来的问题
(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
(二)抽象危险犯立法扩张带来的问题
1. 与刑法谦抑性的冲突
2. 与我国二元处罚体制的冲突
二、限制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若干主张
(一)修改法律
(二)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出罪
(三)允许反证
三、限制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两种方法
(一)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
(二)坚持责任主义原则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立法定量模式下抽象危险犯处罚之司法正当性[J]. 王志祥,黄云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2]论抽象危险犯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J]. 胡杨. 研究生法学. 2014(06)
[3]应否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问题研究[J]. 付立庆. 法商研究. 2013(06)
本文编号:3438008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20,36(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及带来的问题
(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
(二)抽象危险犯立法扩张带来的问题
1. 与刑法谦抑性的冲突
2. 与我国二元处罚体制的冲突
二、限制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若干主张
(一)修改法律
(二)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出罪
(三)允许反证
三、限制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两种方法
(一)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
(二)坚持责任主义原则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立法定量模式下抽象危险犯处罚之司法正当性[J]. 王志祥,黄云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2]论抽象危险犯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J]. 胡杨. 研究生法学. 2014(06)
[3]应否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问题研究[J]. 付立庆. 法商研究. 2013(06)
本文编号:343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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