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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提前介入实践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3 17:10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实现机制。针对介入过程中协助调查与公诉准备的角色定位冲突,应当在追诉职务犯罪目标统筹下予以平衡。当前检察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存在适用率过高、实施细则不完善以及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与不足,应当完善提前介入案件遴选机制,优化介入流程,赋予被调查人救济权,以提高程序正当性。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检察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正当性辨析
    (一)检察提前介入与监察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1.检察提前介入与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关系。
        2.检察提前介入与检察法律监督关系。
    (二)检察提前介入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关系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角色定位分析
    1.围绕公诉职能协调提前介入与审查起诉关系。
    2.提前介入内容应当限定为依法提供建议。
    3.提前介入过程应当尊重监察机关的调查主导权。
    4.提前介入行为应当限定在协助辅助限度之内。
三、检察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实践现状反思
    (一)提前介入适用率过高
        1.混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职能分工。
        2.拖累监察调查效率,过度耗费检察资源。
    (二)提前介入具体细则有待完善
        1.提前介入的阶段限制过严,不利于提前介入功能发挥。
        2.监察调查管辖与刑事管辖冲突导致提前介入检察机关难以确定。
        3.提前介入小组人员与后续审查起诉承办人选之间关系不明确。
        4.提前介入书面意见的出具主体身份不明。
    (三)检察提前介入缺乏程序控制,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不足
四、程序完善视角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具体完善措施
    (一)完善提前介入案件遴选机制
    (二)优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具体流程
        1.将提前介入阶段前移至调查实施阶段。
        2.明确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为后续审查起诉检察机关。
        3.介入小组应当包含案件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
        4.书面意见应当以介入工作小组名义出具。
    (三)保障被调查人异议救济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J]. 陈国庆.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1)
[2]国家监察法应科学界定腐败犯罪调查权[J]. 林艺芳.  红旗文稿. 2017(15)
[3]国家监察立法的六个基本问题[J]. 江国华,彭超.  江汉论坛. 2017(02)



本文编号:349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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