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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的成就史及批判——兼论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2-01-15 23:01
  客观归责理论的创新性仅体现在:它利用归责这一古老的概念,将众多原本分散存在的、用于限制构成要件成立范围的学说汇集成了一个整体。尽管该理论提出了个别有益的洞见,但从总体上来说,它试图对结果犯不法进行规范性限制的努力并不成功。第一,客观归责理论掩盖了一个本应先于结果归责而展开独立判断的核心问题,即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举动。第二,仅仅从客观方面出发,无法合理地解决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之风险的问题。第三,把结果归责的问题放在客观构成要件中来处理的做法显得操之过急,在此之前应当先行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性考察表明,本质上源于自然主义时代的传统犯罪论体系亟待修正。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28(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论:“大”归责与结果的客观归责
二、结果之客观归责理论的背景、发端和先驱——对“结果归责”的首次运用
    (一) 从价值无涉的构成要件到不法类型——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关联的影响
    (二) 对必要关联的精确化——限制性理论
    (三) 所谓“结果归责”的首度现身
三、新的结果客观归责理论及其核心内容
    (一) 新的结果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内容
    (二) 与其先驱理论的比较:这是一个全新的学说吗?
四、学界和判例对结果之客观归责理论的接受状况
五、归责理论之批判:它掩盖了作为犯罪特有之基本范畴的不法 (构成要件) 举动
    (一) 违法 (违反规范) 的举动是先于归责的问题
    (二) 举动所包含的不被容许的危险说明了该举动受到禁止的根据
    (三) 试图对错误的定位及其危险不屑一顾的做法不能令人信服
    (四) 不容置疑的体系性结论——狭义上的符合构成要件的举动是独立的范畴
六、纯客观判断原则上无法解决行为是否创设了受禁止之风险的问题
    (一) 反对意见的正确性
    (二) 客观归责试图在一个本不适于解决某实质问题的体系中去解决它——替代方案:对体系加以修正
    (三) 对客观和主观作截然区分的做法是自然主义的残余
    (四) 关于结果犯构成要件举动的判断也需顾及主观事实
七、将归责置于客观构成要件之中是对概念的误用
八、客观归责理论试图对自然主义体系加以规范化的探索是失败的, 它促使我们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修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过失犯归责构造之反思与重构[J]. 陈毅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4)
[2]刑法因果关系的立场本质和判断方法[J]. 刘冕,康均心.  社会科学家. 2021(04)
[3]结果归属理论的司法实务适用情况与应然走向[J]. 刘颖恺.  现代法治研究. 2020(03)
[4]论过失犯的构造[J]. 张明楷.  比较法研究. 2020(05)

硕士论文
[1]万某某故意伤害案法理评析[D]. 唐明睿.湖南师范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59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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