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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私后售”行为的实务处断与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2-02-11 18:51
  我国刑法对于走私犯罪的立罪模式采"截短型"结构,以形式的法律属性作为行为立罪的原则,由此使得走私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必然的"数罪类型。囿于司法适用中对这一立罪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走私行为与后续销售行为在罪数处置判断上混乱。我国刑法未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对部分罪数类型与处断原则法定化的方式,而仅在分则中对同种罪数类型设定出不同的处断原则,现实地造成了理论与立法关系的错位。"先私后售"行为的罪数判断,必须建构明确的理论解决方案,区分确定性目的走私与非确定性目的走私,将罪数理论基本原理引入走私行为的分析之中,确定行为本质的差异,明确罪数判定一般原则,通过立法完善之路径,将走私犯罪罪数认定原则法定化。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28(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实证观察:“先私后售”行为司法处置乱象
    (一)处置模式1:“先私后售”案件中的非真正数罪并罚
    (二)处置模式2:“先私后售”案件中以走私行为吸收销售行为
    (三)处置模式3:“先私后售”案件中以销售行为吸收走私行为
    (四)处置模式4:“先私后售”案件中的选择性忽视
二、研究前提:我国刑法走私犯罪立罪模式与“必然的”数罪类型归因
    (一)走私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转型
    (二)走私犯罪的“截短型”立罪模式与罪数判断的关系
        1. 走私犯罪的立法更多关注的是行为的形式而非实质法律属性。
        2.从犯罪人的视角来看,形式的走私犯罪存在空间极小。
三、理论审视:“先私后售”行为类型化与罪数判断的基础构建
    (一)罪数判断标准的一般原理
    (二)“先私后售”行为的类型化
        1.行为单数:走私即经营
        2.行为复数:走私为经营
四、处罚的新边界:全面评价与罪刑均衡
    (一)交叉竞合:“处罚失衡则应当罪质优先”
    (二)牵连犯:“目的罪名与数刑并罚”
余论



本文编号:362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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