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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的地位认定与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2-02-15 04:38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对法益侵犯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成作用,但该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所称的最低程度的加工行为,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属于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参与行为,从刑法谦抑原则及刑事政策考量,没有刑事处罚之必要。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其构成要件的实现不以集资参与人的存款损失为要求,因而集资参与人也非本罪的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应属于区别犯罪行为人及被害人的一类特定群体,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集资参与人利益保护的范围与诉讼权利保障的途径,应视具体情势而区别对待,对其利益保护范围应限于与存款相关之利益。 

【文章来源】:警学研究. 2020,(05)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集资参与人地位认定的现状与困境
    (一)集资参与人地位认定的困境
    (二)集资参与人地位之纷争
        1. 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被害人。
        2. 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证人。
        3. 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帮助犯。
        4.
    (三)相关司法解释的立场
二、集资参与人地位的本质探析
    (一)集资参与人在犯罪生成中的作用分析
    (二)集资参与人不应作为被害人
    (三)集资参与人不应作为行为人
    (四)“集资参与人”不同于“存款人”
三、集资参与人利益保护及权利保障
    (一)借款的行为模式分析
    (二)集资参与人利益的保护范围
    (三)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
四、结语



本文编号:362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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