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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理论根据的抉择与范围界限

发布时间:2022-07-09 17:02
  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执意追求刑法体系的"外在善"难免会使立法活动频繁。特别是中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以来,在近20年时间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以及9部刑法修正案对其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刑事立法中贯彻"法益侵害"这一基本立法原则,对基于特定时期立法技术的不完善而形成的不合时宜的立法规定应及时予以非犯罪化,如此将有利于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提升与刑法结构的完善。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犯罪化现状及其负面效应
二、犯罪化理论根据的抉择:法益侵害说之坚持
    (一) 理论聚讼:犯罪化理论根据的纷争
    (二) 笔者之立场:法益侵害说之坚持
三、犯罪化范围的界限:基于中国刑法条文的具体分析
    (一) 超前立法是否应当继续犯罪化
    (二) 无害行为是否应当继续犯罪化
    (三) 无被害人犯罪是否应当继续犯罪化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具体面相与趋势前瞻[J]. 姚万勤.  金陵法律评论. 2015(02)
[2]刑法应如何应对环境保护的“焦虑”——以风险刑法理念为视角[J]. 姚万勤.  浙江社会科学. 2015(07)
[3]刑事立法的政策导向与技术制衡[J]. 陈伟.  中国法学. 2013(03)
[4]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J]. 赵秉志,陈志军.  法学家. 2011(06)
[5]无直接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研究[J]. 姜涛.  法商研究. 2011(01)
[6]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J]. 张明楷.  法学家. 2008(04)
[7]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 陈兴良.  法学研究. 2000(01)



本文编号:365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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