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差异和基本逻辑: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性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2-09 10:50
刑民视角的差异和认定逻辑的分歧是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出现巨大争议的根本原因。在重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犯罪各自独立场域的前提下,准确把握处分意识和错误认识内容之间的关系,明确犯罪对象是消费者的钱款而非商家要求消费者支付钱款的请求权,以及该钱款的占有由消费者向行为人流转,商家在整个过程中并无控制过钱款。在厘清以上视角差异的提前下,认为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介入到前置的民事关系,通过对前后两端都进行欺骗的方式维持财物的顺利流转,使得消费者误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正常存续并能现实履行,并在此过程中借消费者自愿交付的方式非法占有其钱款。其中,消费者是被骗的对象,是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商家是因欺骗被利用的犯罪工具。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罪名争议背后的视角差异
二、共许的前提:争议焦点的归结和释义
(一)重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犯罪的独立场域
(二)处分意识的内容不应过于庞杂
(三)犯罪对象是消费者的钱款
(四)从消费者到行为人的占有改变
三、行为的定性:成立诈骗罪的基本逻辑
(一)商家和消费者均是被欺骗的对象
(二)消费者是诈骗罪的对象,商家是被欺骗利用的工具
(三)消费者是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
本文编号:373874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罪名争议背后的视角差异
二、共许的前提:争议焦点的归结和释义
(一)重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犯罪的独立场域
(二)处分意识的内容不应过于庞杂
(三)犯罪对象是消费者的钱款
(四)从消费者到行为人的占有改变
三、行为的定性:成立诈骗罪的基本逻辑
(一)商家和消费者均是被欺骗的对象
(二)消费者是诈骗罪的对象,商家是被欺骗利用的工具
(三)消费者是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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