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上“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4-01-30 06:30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但在电商平台上所形成的"刷单炒信"行为滥用,破坏了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动力——信用评价机制,侵害了多种法益,为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带来了挑战。因此,实践中有必要对该行为适用统一、合理、有效的刑法规制手段。目前,实践和理论层面提出的方案较多,从文义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层面出发,非法经营罪不宜适用;从体系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角度出发,虚假广告罪不宜适用;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可以适用,不仅是因为"刷单炒信"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该罪的适用还可以对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之效用。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三、刑法规制路径
1. 新设新罪名的否定
2. 非法经营罪的否定
3. 虚假广告罪的否定
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8968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三、刑法规制路径
1. 新设新罪名的否定
2. 非法经营罪的否定
3. 虚假广告罪的否定
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8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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