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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传统婚姻制度对现代社会架构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4-29 12:27

  论文摘要: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把单个的人组建成家庭,家庭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中间环节,是社会组成的基石。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存在诸多特征:婚姻主动权在父母手中、目的为传宗接代、传统封建思想束缚严重、离婚七出三不去等。现代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不少特征:婚姻主动权在当事人、婚姻因爱情而存在、婚姻规范平等自由等。从传统和现代的婚姻制度特征中,会受到一些启示对现有婚姻制度做更好地规范,文章将对此展开论述。

  论文关键词:婚姻制度;传统;现代价值 

  一、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一)婚姻决定权在父母手中,,无需当事人意见
  从西周时期直到清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一直在婚姻缔结中处于不可动摇的位置,无论是战争四起的三国争霸,还是专制极度的明朝,无论是太平盛世的大唐王朝,还是封建闭塞的大清政府,父母作为婚姻主导者的地位从来没有变过。这样的情况出现主要是因为传统的思想的束缚和森严的宗法等级制度,父母作为家中的长辈,拥有对这个家庭的完全掌控权。儒家传统思想在古代社会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一个人从出生开始,所接受的教育就是尊老爱幼,并且古代对子女不听从父母有明确而严酷的刑罚。婚姻主体在自己的婚姻上是身不由己的,没有婚姻自主权。
  (二)婚姻以延绵子嗣、延续香火为目的
  《礼记·婚议》中有记载:“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与父母掌握主婚权相适应的是生育子女为首要目的,而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则是置于最不轻的位置,甚至直接被否定。同时也因传宗接代的思想,出现了严重的重男轻女倾向,且当时科技的落后和女性社会家庭地位的低下,女性经常背负着要生男不能生女的包袱,已经完全沦为一种生殖工具而存在。
  (三)封建思想束缚严重
  封建思想的束缚表现在严重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夫权父权的统治。男尊女卑从履行“六礼”的结婚程序和“七出”的离婚原则上可以看到,无论是结婚的主动性和被动性还是离婚的决定权,最终都是由男方来做出最后的决定。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让子亡,子不得不亡”“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亲在家庭中处于绝对领导地位,一夫一妻多妾中丈夫和妻子处于家长的地位,且妻子又要绝对服从丈夫,因此妻子只是家中的相对家长,而丈夫则是真正的家长地位。
  对婚姻程序的规定中,“六礼”中前四步属于订婚程序的内容,步骤之间进行的顺序,及每个程序进行时需男女双方所做的事前准备,都有明确的规定。正是这种对婚姻缔结的严谨态度,使得古人们顺利达成了“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结婚目的。所谓“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只有当事人严格履行“六礼”步骤之后,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社会认可。女方也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进入男方家庭才会被认可是明媒正娶的妻子,否则女方的身份仅为妾室,地位在妻子之下。
  (四)无效婚姻自古存在
  古代的无效婚姻分很多种:第一,同姓为婚法律不承认;第二,亲属间通婚为法律所不容;第三、良贱通婚为不齿;第四、监临官娶所监临之女被禁止;第五、娶逃亡妇女即违法行为。这些无效婚姻的原因也分为很多种:在古代同姓会被认为是同一个女性祖先,会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通婚有违背道德公序良俗;良贱通婚无效是为了维护血统的高贵和家族的地位;而监临官如果娶所监临之女为妻,则被视为拉拢个人势力的一种方式;不得娶逃亡妇女,是认为逃亡妇女是有罪之人,与逃亡妇女通婚,等同与罪犯通婚。
  (五)“七出三不去”原则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离婚制度的法定形式,其产生、发展及其历史的延续显示出夫权的统治地位。这其中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七出”,分别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出”赋予男子在婚姻中享有特权,凌驾于妇女之上,突出体现了男女不平等。其内容都是严重影响到男方的家族利益,并非出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男女相互爱慕,日后的相互扶持只是传宗接代这一目的过后的衍生品。这样的规定作为书面要求只能看作是宗法等级制度在婚姻方面的表现,是男方家庭驱逐妻子出家门的借口,并不能体现丈夫的个人意志。看上去“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性规定,但在男尊女卑的等级制度异常严重的封建社会,不是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而是为了符合周礼的指导思想,巩固伦理道德秩序。因此,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两项规定也只是单方面保护男方的权益,维护丈夫权益的婚姻原则。

  二、现代婚姻制度特点

  (一)婚姻因爱情存在,男女双方自己做主
  自新文化运动始,先进的知识分子把国外的先进理论和思想传入国内。男女双方当事人就逐渐开始成为婚姻的决定者,家长的话语权逐步下降。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从根本上改变旧的婚姻主体在婚姻中的地位,彻底否定、废除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况,改变父母掌握婚姻主动权的婚姻制度。另一方面要在旧的婚姻主体地位下降之后,确立新的婚姻主体,明确婚姻当事人在婚姻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选择、决定、完成婚姻的自主权,重新制定出让婚姻主体决定并实现自己的婚姻。
  随着婚姻主体的改变,婚姻目的也逐渐地发生着变化。在当今社会的婚姻现实中,爱情取代“传宗接代,生儿育女”成为婚姻的首要目的,婚姻强调的是爱情不是生育,因为孩子真正成为了爱情的结晶而不再单是家族未来的承担者。


  (二)法治文明进程下处罚力度减弱
  当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准予结婚和不准予结婚的条件,但是对于因为各种原因离婚的情况并没有做过多说明。比如现今社会上大量被曝光的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高管高官包养情妇的情况。当今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此类情况的出现并没有像古代一样给予特别严厉的处罚,相比古代来讲,处罚力度大为减轻。这是因为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对人权的倡导也更加国际化,更加尊重和保障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允许他们做事情。但是,处罚力度过轻也同样导致了人性的贪婪和欲望的无限膨胀,因此上述问题才会屡禁不止地出现。

  三、从古代婚姻制度中受到的启发以及借鉴

  (一)由“七出三不去”带来的启示
  现在的婚姻结构已经很现代化但是仍然有许多传统的因素存在:第一,子女的存在成为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纽带,不仅婚后无子会导致离婚,且现阶段很多为了孩子考虑,高考后考生父母大批离婚的情况;第二,婚后患重大疾病也成为了原因的一部分;第三,因为双方性格冲突产生的生活琐事进化成家庭矛盾是目前离婚的最重要原因。第二种情况,应该归因于男女双方的生理健康,故应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鼓励婚检,甚至应该把婚检报告列入到结婚登记的材料中,避免因重大疾病影响生育质量而在婚后产生不必要的摩擦,夫妻双方也应在此基础上根据婚检结果考虑结婚与否,对于不进行婚前检查的夫妻不得在婚后十年内以婚后无子和疾病缠身为由离婚。对于第三种情况,“七出三不去”中的规定能给我们一些有用的借鉴,对双方父母的赡养也应当成为婚姻生活中的一部分,三不去中规定女子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允许离婚,现社会也应当对如此尽孝的情况予以规定考量。口舌和妒忌也不利于夫妻间信任、忠实关系的维护,对夫妻而言,忠诚和信任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处于猜疑和挑拨的动机而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成为离婚的合法理由,并成为要求赔偿的合法诉求由法院提供支持。
  (二)从秦朝的法定婚姻年龄带来的启示
  相对于现代社会的生理年龄不同,秦朝的结婚年龄是以身高为标准。根据秦简,女子成婚的身高要求是六尺二寸,男子则是六尺五寸。再者,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必须要经由官府登记,否则就是无效婚姻。从这个可以看出,虽然当时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已身高为标准,但是也看出古代人对年龄大小和心理生理的成长之间开始研究。现今社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而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和科技水平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人们接触的事物日渐新鲜,接受的教育日渐先进,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都较之过往有显著的早熟程度。因此,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可以适度降低,更改为男20岁,女18岁,在双方父母同意下,男性也可以放宽到18岁。这样可以解决诸多问题,比如:落后地区因为缺乏必要教育,很早就会结婚,但是因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而不能领取结婚证书,所生子女不能因此落户,会造成现如今社会上很多的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再者,在生理条件都成熟的环境下,男女双方的身体素质虽会提高,最佳生育年龄也会因此提前,所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男性20岁结婚生子可以行得通。

  四、结语

  法律的借鉴是法律演进的有效形式和途径,通过对旧的法律制度的扬弃,可以使我们更好的吸收古人的智慧,完善自身的法治建设。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两千多年的成果,集合了历朝历代智慧的结晶,虽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了男尊女卑和严重的父权夫权思想,却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如果能把这些的制度深入地融合在现代的婚姻制度里,算是一个美好的假设。



本文编号:3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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