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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的刑法教义学检视——以李某恶意投保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4-03-24 21:33
  对于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的定性,在法教义学的解释框架内存有争议。主张定诈骗罪者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人义务,可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其观点并不可取;主张定保险诈骗罪者没有区分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与刑法上的保险标的,对不同法规范规定的法律效果缺乏关注,亦难获结论上的正当性。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既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也没有支配航班延误这一影响财产交付的关键事实,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或诈骗罪。但是,恶意投保骗取航空险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弱化了保险制度分化社会风险的功能,不值得鼓励和提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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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3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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