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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的定性研究——以马某诽谤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4-06-05 01:43
  诽谤罪在生活中属于常见的犯罪之一。过去传统的诽谤罪,诽谤行为人多借助传统媒介如电视台、报纸、传单等形式实施诽谤行为。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逐渐产生并有取代传统媒介成为主流犯罪手段的趋势。借助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案件不同于以往借助传统媒介实施诽谤行为的案件,结合互联网的隐蔽性及便捷性,前者具有更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犯罪成本更低、诽谤行为人更容易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等特点。同时,随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不断增多,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争议逐渐浮出水面。比如曾轰动一时的山东“曹县帖”案引发理论界对网络诽谤与行使举报权的区别的讨论、如何在网络诽谤的庭审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诽谤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等问题。由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前述问题时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厘清网络诽谤与行使举报权的区别、诽谤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等问题,以期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前述争议问题尽绵薄之力,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引起社会大众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关注,引导社会大众作出不触及法律底线的网络发言。因此,本文以马某诽谤罪为切入点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作出如下分析。除引...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网络诽谤与行使举报权的界限分析
    (二)诽谤故意的认定
    (三)诽谤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区别分析
    (四)诽谤罪举证责任的划分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属于行使举报权
    (二)被告人马某具有诽谤故意
    (三)被告人马某部分行为构成诽谤罪
    (四)被告人马某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五)被告人马某应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将自诉从诽谤罪中移除
    (二)将单位纳入诽谤罪的对象
    (三)督促网络管理者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8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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