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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

发布时间:2018-03-10 16:54

  本文选题:责任的理论构成 切入点:识别性责任构成 出处:《昆明理工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代社会中司空见惯的民事责任之一,作为这种责任的调节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如果不能遵循一定的规则,有可能会造成两种极端的情况:有责不纠,事故泛滥;追责过度,哀鸿遍野。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进行了逻辑上的整理,融入了内在指导精神,形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体系,以其为这种调节阀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指导和归依。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概述。在该部分,本文首先对“责任的理论构成”进行了解题,将责任的理论构成划分为两类:一是责任识别意义上的责任构成,二是归责条件意义上的责任构成。继而对衡量归责条件意义上的指导性理论,即强式、弱式平等区分理论,以及这种指导性理论与归责要件体系的关联做了简略交代和分析,以为后文的指引与铺垫。最后,由于本文所采用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归责要件体系与我国通常所用的扁平化的体系不同,故对这种阶层责任构成理论及其与归责要件体系的关联预先做了介绍。第二部分,识别意义上的责任构成。该部分继第一部分的简要介绍,对识别意义上的责任构成作了详尽的要素分析。该部分分为主体要素、物的要素、时空要素三个方面,以识别意义为线索,提出了一些较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责任识别标准,作为《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意义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进行区分的标准。主体要素方面,提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主体识别要素应以“道交法”第7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法释第19号为依据,避免过于宽泛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及其相关联的规则,尤其是其中的无过错责任规则;物的要素方面集中归纳了机动车、非机动车、拖挂车及附属设施等概念;时空要素方面,着重分析了时间要素。对时间要素,提出了要么采用交通技术标准,要么采用机械技术标准的观点。这部分的主要意义,如上所述,在于识别,特别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意义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例如机动车漏油污染道路边池塘)、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例如机动车撞上沙堆自翻)等区分场合,本文提出的这些识别标准,具有明显的技术识别优势。第三部分,归责要件中的构成符合性。这部分写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构成中的事实部分,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不加价值判断。该部分较为全面的归纳了机动车侵权行为的类型,对其中的连环碰撞类型作了较详细介绍;提出了损害的二元分化结构,也提出了单纯的纯经济损害不属构成要件中的损害,损害应当扩展至延伸意义的损害等观点;在因果关系方面,提出区分简单因果关系与复杂因果关系概念的观点,点明了在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中众多因果关系理论产生的根源。针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应以弱式平等理论为指引,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第四部分,归责要件中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要件。这部分写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构成的价值判断部分。违法性部分内容较为简略,国内文献对此描述,多倾向于法定义务的违反,司法实务上也多持此标准,故本文赞同以法定义务的违反作为违法性判定的标准,而不赞成以所谓的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当然,赞同这一标准,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本文也同时认同违法性要件独立的观点,即不赞同违法性被有责性要件或者构成符合性要件吸收的观点。在有责性要件方面,本文的基本态度是:由于我国立法并未遵循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总体逻辑划分体系,而是采用总则与分则的立法体系,故《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其中,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所指向的“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本文倾向于为100%的无过错责任,而不赞同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所持的10%的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对“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文认为,属于一般过错责任,依《侵权责任法》总则的相关规则解决,无特别加以规定的必要。第五部分:结论。在该部分,本文一方面梳理并强调了本文各部分提出相关重要观点及论述,主要表现为:首先,进一步强调了责任识别意义的责任构成与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构成的区分及其意义;其次,强调了强式与弱式平等区分及其对衡量归责要件司法活动的实践及理论意义。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4;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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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9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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