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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13 00:25

  本文选题:多倍赔偿 切入点:惩罚性赔偿 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一直被视为惩罚性赔偿。事实上,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度运行的实效分析,这是以奖励消费者诉讼为主而以惩罚、遏制功能为辅的多倍赔偿制度,与作为借鉴对象的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后者以惩罚、遏制为主要功能。我国法律体系中惩罚功能主要由行政罚款制度承担,而美国惩罚性赔偿中的州分享计划有着类似于我国罚款制度的性质。因此,在我国,由罚款与多倍赔偿共同构成的责任体系共同实现着惩罚、遏制、奖励的功能,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谓殊途同归。由此可见,既区别于大陆法系又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我国多倍赔偿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造,既有历史传统的基础,又立足于实践需求,值得肯定与总结。
[Abstract]:In 1993, the double damages stipulated in Article 49 of th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and the ten times damages stipulated in the Food Safety Law have always been regarded as punitive damages. This is a multi-fold compensation system, which focuses on rewarding consumer litigation and is supplemented by punishment and containment functions. It is substantially different from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is the object of reference: the latter is punitive. Containment is the main function. In our legal system, the punishment function is mainly assum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fine system, while the state share program in the United States punitive damages has the nature similar to that of our country's fine system. Therefore, in our country, The liability system, which is composed of fines and multi-fold damages, can achieve the functions of punishment, containment and reward together, and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United States can be said to be the same as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United States. China's multiple compensation system,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civil law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is a unique system cre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has both historical tradition and practical needs, which is worthy of affirmation and summary.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生视野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14ZDC02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虚假广告的法律治理研究”(10YJA820055)
【分类号】:D922.294;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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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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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0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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