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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精神卫生法》的自愿原则——基于私法自愿原则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8-04-17 21:41

  本文选题:自愿原则 + 精神卫生法 ; 参考:《医学与哲学(A)》2015年01期


【摘要】:我国《精神卫生法》在"送"、"诊"、"治"、"出"四个环节全面确立了自愿原则。该原则渊源于私法领域,是指精神障碍患者(含疑似)在法定无害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一方对其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的接受、中止或终止的单方意愿。与私法自愿原则相比,该原则具有单方性、相对性、双方地位不平等性、实施标准国际性、相对方必须接受等特征。精神卫生健康权利兼具"自由"和"权利"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自愿原则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单方自愿的决定权和医疗机构必须接受的法定义务的统一。
[Abstract]:On the premise of " delivering " , " consulting " , " treating " and " out " ,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y principle is fully established .

【作者单位】: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
【分类号】:R-05;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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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竺效;“社会法”意义辨析[J];法商研究;2004年02期

2 季金华;意思自治原则的成长与法治社会[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01期

3 刘晓燕;;《精神卫生法》对“被精神病”现象规制之评析[J];医学与哲学(A);2013年04期

4 彭玉凌;;“被精神病”现象的解构与消弭[J];医学与哲学(A);2013年04期

5 刘鑫;;精神卫生法的理想与现实[J];中国卫生法制;2013年05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张,

本文编号:176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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