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官员的容忍义务
本文选题:容忍义务 + 官员 ; 参考:《法学》2015年08期
【摘要】:容忍义务既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延续的必要保证。基于公民的普适性与权力的特殊性而生成的官员的容忍义务则是一种类型化的公民义务,其成立的正当性可以从撩开官员面纱的必需、创造政治宽容的需要以及社会契约理论的延展层面加以论证。官员的容忍义务主要表现为接受社会监督和关注、财产公示和申报、言论自由的限制。官员容忍义务的限度则要从尊严理论、公益性标准和学术自由层面予以判断。
[Abstract]:The obligation of tolerance is not only the basic prerequisite for the formation of society, but also the necessary guarantee for the continuation of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the universality of citizens 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power, the tolerance duty of officials is a kind of civil obligation. The legitimacy of its establishment can be changed from the necessity of lifting the veil of officials. The need to create political tolerance and the extension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re demonstrated. The duty of tolerance of officials is mainly manifested by social supervision and concern, property disclosure and declaration, and restrictions on freedom of speech. The limit of official tolerance should be judged from dignity theory, public welfare standard and academic freedom.
【作者单位】: 河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上的容忍义务研究”(项目编号:15CFX010)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26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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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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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9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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