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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4-16 14:54
【摘要】:面对突如其来的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紧急权力的同时,可能导致行政权力滥用,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为限制行政权力,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实现公民知情权,起到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 然而,基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恐慌以及对行政机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不满,公开政府信息也可能引起社会动乱,继而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由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而言,就存在着维护公共利益与实现知情权这一对价值的冲突。如何实现这对冲突价值是为笔者研究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问题^ 笔者选择采用比例原则作为衡量这对冲突价值的标准;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从出现征兆至发作再到延续直至痊愈的过程中,需要优先保护的权益也在发生变化;故笔者提出应当区分突发事件的各阶段,衡量冲突价值并侧重实现其中某个价值。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导致的社会动乱是造成这对价值出现冲突的原因。若能减少社会动乱发生的可能性,则可期同时实现知情权并维护公共利益。 为实现这一目标,笔者结合现有法律法规提出三项对策:在公开方式与公开内容方面,笔者证明了以政府信息公开来缓和舆论对立的可行性,并为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提出进一步细化规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建议;在监督机制方面,笔者认为要解决公众不认可政府信息的准确性这一问题,应重视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环节,并提出建立有公民参与的政府信息制作、获取监督机制:在政府责任方面,因行政机关难以在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期和发作期及时公开准确的政府信息,笔者认为若在此阶段严格追究责任,,将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态度消极,故笔者提出应当追责的阶段区分,在征兆期与发作期弱化政府责任,以鼓励行政机关积极公布政府信息,在延续期与痊愈期则应严格执行政府责任方面的规定,维护公众知情权。 综上所述,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论证认清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所存在的价值冲突;以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阶段为依据.为侧重实现其中的冲突价值提供指引?,并期待所提对策及制度改善的建议能为同时实现这对冲突价值提供具有可行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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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63;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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