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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发布时间:2020-04-24 07:48
【摘要】:自2016年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开始,到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人民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预防腐败局全部转隶到了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中,监察委员会的三大职责和十二项措施都被逐一明确,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理清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关系,继而建立起符合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协调衔接机制,严格划分各机关的权力边界。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设置,能够介入刑事案件,并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发挥作用、履行职责的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在具体案件中这四机关间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联系和交叉,尤其是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很好地和已经形成固定运行模式的其他三机关顺畅衔接,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衔接协调工作若被忽视,则必然导致监察机制难以有效运行,甚至有可能影响监察制度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衔接,实质上是监察委员会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和衔接,《监察法》的制定无疑是衔接工作的关键,各地监察机关在此法律依据下进行监察工作,可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程序上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即现有规定的不明确、不完善,导致在程序操作上难以统一标准。本文立足现阶段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及措施,结合实践中已经显现的具体问题,分析出我国监察制度存在的现实缺陷主要是现有规定过于宽泛、细节问题尚未明确、人权保障难以实现。然后通过对国内外监察体制和监察机构的研究,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并构思借鉴的具体方式,为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寻找方向。监察委员会作为我国的监察机关,全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取代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并在调查结束后就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故而监察机关就更需要处理好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要明确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异同,对于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属性问题争议不断,主要还是因为这一职能的特殊性,调查权针对的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类案件,而侦查权只针对职务犯罪,故而在职务犯罪层面,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就是一种侦查权。其次,要落实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发挥好审查起诉和监督的作用。最后要坚定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在调查阶段就允许律师参与案件,除了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外,还可以对监察机关提出意见,以此来保障人权和提高办案效率。所以,对于《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思路,即细化现有规定、补充空白条款、坚持人权原则。面对改革,要认同改革、适应改革,然后对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深入分析,积极解决,促进制度的进化,助力改革的完成。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D922.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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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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