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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的限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8 05:38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尊重公民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完善民主法治,建设阳光政府,充分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途径。最近几年来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如明星逃税漏税、官员贪腐以及疫苗事件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都能够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将事件的最新进展向全社会公开。这一做法既能维持社会稳定,又能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公正透明,增强民众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然而,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今天,除政府行政机关可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之外,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合或不应该公开的个人信息、国家秘密以及过程性信息等。某些情况下,这些权利或权力会与公民知情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对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产生限制。限制公民知情权是对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内保障公共安全稳定和公众权益的必须做法。“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信息公开条例过多的强调了对政务信息的公开而对于限制公民知情权行使的“例外”信息却少有规定且界定不清晰。公民知情权与其他法定权利(或权力)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也会同其他的合法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如个人隐私权、商业保密权利、国家保密权力以及必要的行政特权等。上述权利和权力的行使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公共权益以及国家安全,所以有必要对公民知情权进行限制。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公民知情权的限制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首先,在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对限制我国公民知情权行使的法理依据、意义与价值、立法现状等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其次就公民知情权的限制进行探讨,结合《公开条例》及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析公民知情权限制制度的不足,对与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权力或权利的含义及效力边界进行分析,对以上权利如何限制公民知情权进行了探讨。针对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明确界定与公民知情权行使产生限制的其他权力或权利的边界以及明确公民知情权与上述权利或权力发生冲突时的衡量和取舍标准,对现有不健全的公民知情权限制机制进行了完善。最后,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公民知情权救济机制,针对我国信息公开法律中过度限制公民知情权和信息公开后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完善我国的公民知情权救济制度。除《公开条例》规定的两种权利救济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建议添加基于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行政申诉救济机制、以及基于信息裁判所的准司法救济机制,同时列举了一些辅助性的知情权权利救济方法,如新闻舆论等。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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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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