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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10-14 14:00
   涉外劳动争议是一项特殊的涉外争议,比普通涉外民事争议更需考虑保障公益要素和劳动者利益,而比起纯国内劳动争议又必须考虑其涉外因素,故立法规制必须兼而顾之。出于对公益要素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将“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国法律法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强制性规范,予以排除冲突规范和当事人选择直接适用于涉外劳动纠纷的特权。但“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这种表述存在过于宽泛,缺乏操作标准的问题,故司法实践中往往大范围套用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以至于涉外劳动合同冲突规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生存空间。本文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求得涉外劳动争议公益要素和涉外性的平衡,将国内劳动法规范分为公益性强制性规范、保护性强制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其中公益性强制性规范应被认定为《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保护性强制性规范原则上不能认定为《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但应依最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在个案中寻求平衡,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不能被认定为《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国际强制性规范。
【学位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591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涉外劳动争议与强制性规范
    一、涉外劳动争议
    二、强制性规范
        (一)强制性规范的崛起
        (二)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及特征
        (三)国际强制性规范与国内强制性规范
        (四)涉外劳动争议中的国内强制性规范与国际强制性规范
第三章 涉外劳动争议中强制性规范面临的司法困境及成因
    一、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一)强制性规范被大范围套用
        (二)涉外劳动合同冲突规范被架空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被剥夺
    二、困境成因
        (一)未明确涉外劳动争议的种类
        (二)地域适用条款的效力范围存争议
        (三)涉外劳动争议中强制性规范的界定与分类标准模糊
        (四)涉外劳动争议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顺序混乱
第四章 涉外劳动争议中强制性规范适用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
    二、欧盟
        (一)德国
        (二)法国
    三、小结
第五章 我国涉外劳动争议中强制性规范适用规则的完善
    一、明晰涉外劳动争议的种类
        (一)劳动者工作地在境内
        (二)劳动者工作地在境外
    二、明确国际强制性规范是实体性规范
    三、一定程度上承认涉外劳动合同中的意思自治
    四、明确涉外劳动争议中“国内强制性规范”的种类
    五、不同种类国内强制性规范的分类适用规则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9条

1 孙国平;;论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J];法学;2015年09期

2 肖永平;张弛;;论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2期

3 卜璐;;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兼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J];现代法学;2013年03期

4 肖永平;龙威狄;;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J];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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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仁山,胡炜;“直接适用的法”的若干问题[J];当代法学;2002年08期

7 单海玲;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之完善[J];政治与法律;2002年04期

8 冯彦君;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03期

9 肖永平,胡永庆;论“直接适用的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05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贵枫;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84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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