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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新兴权利观

发布时间:2020-11-18 15:41
   传统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问题,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大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新兴权利与日俱增。现有的法定权利只是自然权利的一个不完全清单,权利是动态发展的,不能因法律没有明示而否定某些自然权利的存在,更不能过度受“权利本位论”的影响,使得一些新的主张和要求理所当然的被纳入新兴权利的概念之中。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以及国外一些国家安乐死法案的出台,我国学术界对安乐死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学者们更多从生命权、伦理性以及安乐死的民法基础角度出发,论证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本文主要从分析权利属性的角度,论证本文所限定的安乐死符合这些权利属性,是新兴权利。并通过研究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进程,对我国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总之,对安乐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需要进一步探索与深化,使得人们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能够听从本心,安宁地走向死亡。
【学位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16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安乐死与新兴权利之概论
    一、安乐死之概论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演变历史
        (二)本文限定的安乐死
    二、新兴权利之概论
        (一)新兴权利要求的提出
        (二)新兴权利“新”的范围
        (三)新兴权利“兴”的原因
        (四)新兴权利的认定标准
第二章 安乐死的权利属性探讨
    一、权利学说的学术研究
        (一)权利定义的八种学说
        (二)权利定义的构成要素
        (三)笔者对权利要素的分析
    二、安乐死权利要素分析
        (一)基于利益要素的分析
        (二)基于自由要素的分析
        (三)基于正当要素的分析
第三章 国内外安乐死实践与部分国家的安乐死立法
    一、英国:尚未立法
    二、美国:部分州认同积极安乐死
    三、日本:尚无成文法,但形成了安乐死判例法
    四、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近期通过法案
    五、荷兰和比利时:已经立法生效
    六、中国:立法始终未推进
第四章 新兴权利视野下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一、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
        (一)客观现实的需要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安乐死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安乐死申请的主体
        (二)安乐死申请的条件
        (三)安乐死申请的审查
        (四)安乐死的实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刘长秋;;权利视野下的代孕及其立法规制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4期

2 姚建宗;方芳;;新兴权利研究的几个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3期

3 陈金钊;宋保振;;新型人格权的塑造及其法律方法救济[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03期

4 刁芳远;;新型权利主张及其法定化的条件——以我国社会转型为背景[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03期

5 刘小平;;新兴权利的证成及其基础——以“安宁死亡权”为个例的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5年04期

6 谢晖;;论新型权利生成的习惯基础[J];法商研究;2015年01期

7 魏治勋;;新兴权利研究述评——以2012~2013年CSSCI期刊相关论文为分析对象[J];理论探索;2014年05期

8 聂佳龙;史克卓;;论作为“新兴权利”的公民启动权[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02期

9 叶延玺;;基于利益分析对权利本质的再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04期

10 任喜荣;;作为“新兴”权利的信访权[J];法商研究;201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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