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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3 12:04
  本文第一部分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在《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价款”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不够,加之索赔程序复杂,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高。其次就是消费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后,没有统一权威的机构对食品作出鉴定,消费者难以取得维权的证据,维权难度较大。第二部分笔者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跟欧美很多国家相比起步比较晚,适当的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是很有帮助的。在本文第三部分,笔者介绍了国外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惩罚性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本性的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最后一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基数的依据,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和简化消费者索赔途径,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建立统一的食品鉴定机构和在食品安全诉讼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2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一、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的规定不合理
    (二) 惩罚性赔偿的配套制度未完全建立
三、国外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 国外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构成要件的规定
    (二) 国外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
四、关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二) 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成要件
    (三) 建立统一的食品鉴定机构
    (四) 在食品安全诉讼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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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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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1]民事证明责任研究[D]. 田萌.吉林大学 2010
[2]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D]. 闫滨.山东大学 2010
[3]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张性分析[D]. 蒋宏辉.湘潭大学 2006
[4]论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D]. 钱贵明.华东政法学院 2006



本文编号:299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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