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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的法理审视与规范构造

发布时间:2021-02-21 00:43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政府索赔权的优化配置。作为政府索赔权正当性来源的国家环保义务与海域国家所有权,要求政府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从公法规范中寻求合法性支持。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确定提出了挑战。《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两大要素为基础,明确生态环境部与自然资源部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权限分工,构建以生态环境部为主导、多部门协调的索赔机制,实现海洋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的衔接与优化。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考辨与规范定位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考辨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规范定位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的法理审视
    (一)政府索赔权法理依据的逻辑悖论
    (二)国家机构改革导致政府索赔权分散化的加剧
    (三)政府双重角色定位造成权力的冲突与悬置
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的规范构造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的公法回归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的公法属性。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的正当性证成。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权限配置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的配置标准。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协调机制的建构。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权限调适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J]. 王旭.  中国法学. 2013(06)
[2]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与索赔范围研究[J]. 邓海峰.  法学评论. 2013(01)
[3]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J]. 蔡守秋.  河北法学. 2012(04)
[4]民法上之损害研究[J]. 宁金成,田土城.  中国法学. 2002(02)



本文编号:304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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