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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8 06:21
  高新区作为我国特殊的经济功能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进步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高新区的发展与其独特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是密不可分的。我国高新区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管委会体制。管委会体制以政府为主导,设立管委会作为高新区的管理机构,秉承“精简、统一、高效”的管理理念,发挥管委会在管理职能上的优势,为高新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高新区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经济规模与管辖范围的扩大,从早期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城市区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其原本的经济管理职能无法胜任高新区内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需要增加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才能满足日常管理的需要。然而我国法律对高新区管委会的的法律地位与主体类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在宪法和组织法中没有提及高新区管委会;全国立法层面也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高新区及其管委会进行明确的规范;地方立法层面上,由于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高新区管委会的性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些导致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缺失的状态,也带来了管委会管理职能膨胀、职责职权模糊不清、机构与人员设置...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0.1 研究背景
    0.2 研究意义与作用
    0.3 研究综述
    0.4 研究思路
    0.5 研究框架
第1章 高新区及高新区管委会概述
    1.1 高新区的产生与定位
        1.1.1 高新区的产生背景与发展历程
        1.1.2 高新区的功能定位
    1.2 高新区的管理体制
        1.2.1 企业主导的开发公司管理体制
        1.2.2 政府主导的管委会管理体制
        1.2.3 企业与政府合作的政企合作式管理体制
第2章 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现状分析
    2.1 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能变化分析
    2.2 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新区管委会的规定
        2.2.1 中央层面关于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规定
        2.2.2 地方法规关于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规定
    2.3 高新区管委会行政主体类型的分析
        2.3.1 高新区管委会是否属于一级政府
        2.3.2 高新区管委会是否属于委托组织或授权组织
        2.3.3 高新区管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还是派出机关
第3章 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不明引发的问题
    3.1 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能膨胀问题
    3.2 高新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混乱
    3.3 高新区管委会的职权不明确、职责不清晰
    3.4 高新区管委会监督制约体系缺失
第4章 完善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探究
    4.1 将高新区管委会定位为派出机关
    4.2 明确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能职权
    4.3 规范高新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
    4.4 完善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体系
    4.5 加强对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4.6 探索部分高新区管委会“政区合一”体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本文编号:310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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