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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04-05 01:15
  现今网络数据存储收集多由第三方企业进行,政府基于保护网络安全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因,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需求与日俱增;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最后危害企业的商业安全和个人隐私。现有研究中,研究者多数停留于简单的现象层面,并没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入手,缺少对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本文通过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我国政府部门在新形势下访问企业数据时的访问方式及新特征,发现总结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在理解企业数据权利属性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企业的数据权由企业的数据产权和个人的数据权利组成;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法理依据是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和相对人的协力义务。目前我国立法当中对于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存在访问条件不够明确、访问权限缺乏限制、访问程序缺乏透明度的问题。美国对于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问题,往往是依据数据类型不同,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并通过国家信函和政府企业的数据共享协议来获得特殊授权。针对我国现有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完善该领域的法律依据、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件范围、并建立相适应的审查机制。 

【文章来源】: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四、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数据
        (二)系统性访问
    二、企业数据的性质
        (一)数据权的构成
        (二)企业数据的权属性质
    三、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法理依据
        (一)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二)相对人的协力义务
第二章 我国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立法现状
    一、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法律框架
        (一)宪法
        (二)一般法律
        (三)不同领域法律
    二、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法律规制的问题
        (一)访问条件不够明确
        (二)访问权限缺乏限制
        (三)访问程序缺乏透明度
第三章 美国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立法借鉴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
    二、一般法律的规制
        (一)数据类型不同,法律规制限度不同
        (二)国家安全信函
        (三)政府和企业数据共享协议
第四章 对我国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政府系统性访问企业数据的法律依据
        (一)明确法律保留原则、严格适用比例原则
        (二)形成完善体系
    二、明确行政机关系统性访问的条件
    三、建立相适应的审查机制
    四、对企业和政府的数据开放合作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政府数据开放的整体法律框架[J]. 何渊.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6)
[2]数据主权法律实践与对策建议研究[J]. 何波.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7(05)
[3]面向数据主权的大数据治理技术方案探究[J]. 赵刚,王帅,王碰.  网络空间安全. 2017(Z1)
[4]数据主权立法研究[J]. 王琳,朱克西.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6(06)
[5]数据跨境流动与数据主权研究[J]. 吴沈括.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5)
[6]大数据背景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研究[J]. 彭海静,郦丽.  江苏商论. 2016(05)
[7]大数据时代国家数据主权问题研究[J]. 杜雁芸.  国际观察. 2016(03)
[8]论国家数据主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J]. 齐爱民,祝高峰.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1)
[9]数据权谱系论纲[J]. 肖冬梅,文禹衡.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6)
[10]大数据时代,数据主权主沉浮[J]. 冯伟,梅越.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5(06)

硕士论文
[1]中国外交战略新因素:数据主权[D]. 贺玉奇.外交学院 2015



本文编号:311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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