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探析
发布时间:2021-04-21 21:26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是本文所研究问题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该条文的解读,可以发现,“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的语义概念模糊,解释空间大,为行政机关在具体实践中留下了巨大的裁量空间,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该条款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实际上,只有准确理解和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才能把它运用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真正将“纸面上的法律”变为“实践中的法律”。在行政法的适用中,行政解释就是一座“桥梁”,联接了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使之获得了生命。本文旨在通过对“不予行政处罚”三个构成要件的内涵进行界定和解释,强化其操作性和可行性,从而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规范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不予行政处罚基本含义和意义的介绍,《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中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其他不予处罚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基础不同,与免予处罚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有违法性。且合理规范地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监督行...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 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不予行政处罚的含义和意义
第一节 不予行政处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 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二、 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
第二节“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意义
一、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
二、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 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 我国对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分析
第一节“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法条分析
一、 具体化规定较少
二、 缺少统一判断标准
三、 三个要件并未同时满足
四、 “免予处罚”与“不予处罚”混同
第二节 小结
第三章 我国对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
第一节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
一、 违法次数
二、 违法金额
三、 可补正的瑕疵
四、 主观过错
五、 实施违法行为后的态度
第二节 对及时纠正的认定
一、 及时纠正的时间节点
二、 及时纠正的程度
三、 被动的认定
第三节 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认定
一、 实质上未产生危害后果
二、 实质上已产生危害后果
三、 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后的纠正行为
第四节 对司法实践的反思
一、 三个构成要件的适用要综合认定
二、 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
三、 缺乏规范性指引
第四章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完善路径研究
第一节 从实体上完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一、 从立法上完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二、 细化裁量基准的情节设置
三、 以法律解释细化“不予行政处罚”构成要件
四、 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南
第二节 从程序上完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一、 公开裁量基准
二、 强化专家参与
三、 行政机关的多维解释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予行政处罚论——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之展开[J]. 尹培培. 政治与法律. 2015(11)
[2]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J]. 周佑勇. 中外法学. 2014(05)
[3]裁量基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一种比较法上的反思与检讨[J]. 熊樟林.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3)
[4]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J]. 周佑勇. 法学家. 2011(04)
[5]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责任: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基于《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而展开的分析[J]. 章剑生. 行政法学研究. 2011(02)
[6]罚抑或不罚?——基于行政处罚中“首次不罚”制度所展开的分析[J]. 章剑生. 浙江学刊. 2011(02)
[7]论行政执法解释之基本方法[J]. 伍劲松.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0(03)
[8]论裁量基准的制约因素及建构路径[J]. 朱新力,骆梅英. 法学论坛. 2009(04)
[9]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J]. 余凌云. 清华法学. 2008(03)
[10]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J]. 周佑勇. 中国法学. 2007(06)
本文编号:3152520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 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不予行政处罚的含义和意义
第一节 不予行政处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 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二、 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
第二节“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意义
一、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
二、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 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 我国对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分析
第一节“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法条分析
一、 具体化规定较少
二、 缺少统一判断标准
三、 三个要件并未同时满足
四、 “免予处罚”与“不予处罚”混同
第二节 小结
第三章 我国对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
第一节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
一、 违法次数
二、 违法金额
三、 可补正的瑕疵
四、 主观过错
五、 实施违法行为后的态度
第二节 对及时纠正的认定
一、 及时纠正的时间节点
二、 及时纠正的程度
三、 被动的认定
第三节 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认定
一、 实质上未产生危害后果
二、 实质上已产生危害后果
三、 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后的纠正行为
第四节 对司法实践的反思
一、 三个构成要件的适用要综合认定
二、 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
三、 缺乏规范性指引
第四章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完善路径研究
第一节 从实体上完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一、 从立法上完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二、 细化裁量基准的情节设置
三、 以法律解释细化“不予行政处罚”构成要件
四、 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南
第二节 从程序上完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一、 公开裁量基准
二、 强化专家参与
三、 行政机关的多维解释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予行政处罚论——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之展开[J]. 尹培培. 政治与法律. 2015(11)
[2]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J]. 周佑勇. 中外法学. 2014(05)
[3]裁量基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一种比较法上的反思与检讨[J]. 熊樟林.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3)
[4]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J]. 周佑勇. 法学家. 2011(04)
[5]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责任: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基于《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而展开的分析[J]. 章剑生. 行政法学研究. 2011(02)
[6]罚抑或不罚?——基于行政处罚中“首次不罚”制度所展开的分析[J]. 章剑生. 浙江学刊. 2011(02)
[7]论行政执法解释之基本方法[J]. 伍劲松.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0(03)
[8]论裁量基准的制约因素及建构路径[J]. 朱新力,骆梅英. 法学论坛. 2009(04)
[9]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J]. 余凌云. 清华法学. 2008(03)
[10]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J]. 周佑勇. 中国法学. 2007(06)
本文编号:3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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