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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运用

发布时间:2021-05-21 20:06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立法权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从五个自治区自设立以来、三十个自治州自我国《立法法》修改五年以来的立法权行使状况看,自治地方立法机关总体上偏好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自治立法的萎缩。在影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选择的诸多因素中,对这两种立法权权限界分的认识不足是一个重要因素。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自治立法权的客体是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的公共事务,在该立法权限上可以实施变通。虽然自治立法权在主体、客体和权限上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但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立法权,从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都可以将这两种立法权的主体、客体和权限三个要素结合起来,对其进行明确区分、合理配置和规范运用。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选择偏好及引发的争议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选择偏好
    (二)影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偏好的主要因素
        1.立法权限划分状况的影响
        2.立法机关能力因素的影响
        3.立法程序因素的影响
    (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两种立法权权限的争议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主体
    (一)原初意义上的主体与规范实践中的主体
    (二)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客体
    (一)“本民族内部事务”
        1.1952年《实施纲要》中的“本民族内部事务”
        2.1984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本民族内部事务”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事务
    (三)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相关的“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公共事务”客体间的关系
        1.“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主体以民族身份作为识别标准
        2.本地公共事务的主体以公民身份作为识别标准
        3.“本地公共事务”不能吸收“本民族内部事务”
四、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兼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关系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区分
    (二)对两种立法权关系相关观点的评述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民族法治七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J]. 潘红祥,张星.  民族研究. 2019(03)
[2]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科学界分[J]. 潘红祥.  法学评论. 2019(03)
[3]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立法权与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协调[J]. 雷伟红.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4)
[4]《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关系研究[J]. 郑毅.  法学评论. 2018(04)
[5]“本民族内部事务”探析[J]. 陈蒙.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6)
[6]区域立法合作的有益探索与思考——基于《酉水河保护条例》的实证研究[J]. 戴小明,冉艳辉.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7(02)
[7]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探析[J]. 冉艳辉.  学术交流. 2017(02)
[8]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关系——以“优惠照顾理论”范式为视角[J]. 沈寿文.  广西民族研究. 2016(03)
[9]自治区自治条例所涉自治立法权问题研究[J]. 彭建军.  民族研究. 2015(02)
[10]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内涵辨析[J]. 田钒平.  贵州社会科学. 2014(09)



本文编号:3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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