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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1-07-25 11:35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基于此,应将执法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与所有行政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划入法定范围,将服务性行政机构的设置与所有行政机构的规格升降、名称变更以及部分临时性、试验性机构的设置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 

【文章来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行政机构及其设置的法学释义
    (一) 法律文本中的行政机构
    (二) 执法性机构与服务性机构
    (三) 行政机构设置的性质与范围
三、 划定法定范围的双重标准
    (一) 外在标准:重要性理论
    (二) 内在标准:功能结构主义
四、 法定范围的具体划分
    (一) 执法性机构设置应纳入法定范围
    (二) 行政机构设置程序应纳入法定范围
    (三) 非常规性机构设置不纳入法定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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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议事协调:领导小组的运行逻辑及模式分化[J]. 周望.  中国行政管理. 2018(03)
[4]“省政府资政”职务设置之质疑[J]. 贺日开.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5]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J]. 杨登峰.  中国法学. 2014(03)
[6]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J]. 张翔.  中国法学. 2006(01)
[7]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J]. 张翔.  法学研究. 2005(03)



本文编号:33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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