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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流量的法律表达及制度实现

发布时间:2021-07-25 13:44
  生态流量制度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位一体"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水生态承载能力刚性约束的制度体现。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水环境污染防治由《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做出了全面规定,而保障水生态功能实现的生态流量则作为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因子予以考量,这显然无法达成"维持水体生态功能"之目标。生态流量制度作为保护水生态功能的独立法律制度,应当在涉水立法中予以明确,同时形成完整的生态流量制度体系。基于此,本文对生态流量在立法中的法律表达提出制度建议,包括:①生态流量底线是为了满足流域及其周边区域原有生态系统功能所需要的水流数量以及水文过程的最低要求。生态流量底线制度包括生态流量底线的划定、生态流量监测以及生态流量底线的适应性管理。②流域生态流量协议,是在生态流量底线之上企业与政府达成的更高标准的生态流量约束,是企业与政府合作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模式;是政府、企业、社会共同保障水生态的制度体现;它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流域规则嵌套,通过绿色水电认证提高企业落实的积极性。③生态流量法律责任制度依据生态流量底线和流域生态流量协议为用水主... 

【文章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0,30(01)北大核心CSSCICSCD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生态流量的法律表达
    1.1 生态流量的法律内涵
    1.2 生态流量的立法表达
2 生态流量制度的体系设定
    2.1 生态流量底线制度
    2.2 流域生态流量协议制度
3 生态流量法律责任制度
    3.1 违反生态流量底线制度的法律责任设定及其实现
    3.2 违反流域生态流量协议制度的法律责任设定及其实现
4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守护长江,离不开法治保障[J]. 王博勋.  中国人大. 2019(09)
[2]生态流量的法律确认及其法律保障思路[J]. 落志筠.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11)
[3]国外典型河流生态流量管理实践及启示[J]. 陈昂,薛耀东,魏娜,李慧.  科技导报. 2018(21)
[4]我国生态流量管理实践探索[J]. 王建平,李发鹏,孙嘉.  人民黄河. 2018(11)
[5]基于悬河特性的黄河下游生态水量探讨——“黄河下游滩区生态再造与治理研究”之三[J]. 张金良.  人民黄河. 2018(09)
[6]黄河甘肃段流域生态环境需水量探究[J]. 邵鹏,刘旻霞,赵瑞东,张灿,李瑞.  安徽农业科学. 2018(04)
[7]国外生态流量政策法规及启示[J]. 陈昂,王鹏远,吴淼,孟现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05)
[8]气候变化背景下中国绿色水电评估体系探究[J]. 肖潇,赵登忠,谭德宝,孙志禹.  长江科学院院报. 2016(11)
[9]水生态红线框架体系和划定方法研究[J]. 尚文绣,王忠静,赵钟楠,邱冰,郑志磊.  水利学报. 2016(07)
[10]环境法“义务重心”的理论证成与立法回应[J]. 唐绍均,蒋云飞.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本文编号:33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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