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地方立法实践的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5 15:23
结合《立法法》第72、73条之规定,对山东省所辖设区的市①地方立法实践进行梳理分析显示,作为设区的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与约束框架,《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的规定存在外延边界不清、适用解释随意、无法满足地方立法需求等问题与不足。因此,应当修改现行立法对地方立法事项的具体列举式规定,确立"上位法保留""地方事务特色"等标准,以及遵循"非必要不重复"原则的地方立法要求,科学合理界定地方立法事项范围,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从而促进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范围的立法规定
(一)《宪法》规定
(二)《立法法》规定
(三)各地立法文件规定
二、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实证分析——以山东省各设区的市(6)立法实践为样本
(一)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情况梳理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类型分析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外延界定不清,“等内”“等外”理解不一
(二)立法事项类型不能满足地方立法需求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的合理界定
(一)上位法保留
(二)地方事务特色
(三)非必要不重复
本文编号:3743424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范围的立法规定
(一)《宪法》规定
(二)《立法法》规定
(三)各地立法文件规定
二、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实证分析——以山东省各设区的市(6)立法实践为样本
(一)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情况梳理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类型分析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外延界定不清,“等内”“等外”理解不一
(二)立法事项类型不能满足地方立法需求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的合理界定
(一)上位法保留
(二)地方事务特色
(三)非必要不重复
本文编号:374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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