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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3-02-26 08:41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也是相对人针对行政争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获得救济的范围。行政复议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而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也就关系到哪些种类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解决。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充分发挥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同时也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复议制度自身应有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究其原因,是因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偏窄,导致大量行政争议不能被纳入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济。本文采用历史研究、对比研究的方法,通过分析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关系,探讨导致目前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偏窄的原因,研究如何对行政复议制度重新定位才能适应调整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需要,并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完善从制度设计方面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研究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之间的关系。首先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概念,其...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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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概念及与行政复议制度定位的关系
    (一)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概念
    (二) 不同历史时期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关系
        1、 《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定位的相关规定
        2、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定位的相关规定
        3、 《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定位的相关规定
二、 现阶段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界定
        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3、 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行为
        4、 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有关自然资源的确权行为
        5、 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 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7、 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8、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9、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被列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10、 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 目前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设定特点
        1、 形式上是列举式,而实际上是概括式
        2、 判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唯一标准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属性,即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 目前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存在的问题
        1、 可被纳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行政行为种类偏少
        2、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排除在被申请人之外
        3、 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的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外
        4、 《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不科学
    (四) 与《行政诉讼法》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的差异
        1、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相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明显偏窄
        2、 行政复议终局裁决行为的增多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案件受理范围之间出现了断层
        3、 关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行为
    (五)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出现偏差是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偏窄的根本原因
        1、 行政复议制度定位的偏差限制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2、 现阶段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在工作实践中显露的弊端
三、 重新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
    (一) 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定位
        1、 行政说
        2、 司法说
        3、 行政司法说
    (二) 行政复议制度的自身功能定位
        1、 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力监督功能非常有必要
        2、 行政复议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样不容忽视
    (三) 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定位
        1、 怎样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与效率
        2、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四、 确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 我国现行其他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行政诉讼法》)
    (二) 行政行为的种类
    (三) 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和合法的平衡
五、 确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原则及具体规定
    (一)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设定原则
        1、 权利救济原则
        2、 范围适度原则
        3、 法律保留原则
    (二) 对应被纳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几类行政行为的法理分析
        1、 抽象行政行为
        2、 内部行政行为
        3、 行政不作为
        4、 行政指导行为
        5、 公共管理行为
    (三)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建议
        1、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综合优势
        2、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设定方式
            (1) 在现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设定方式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完善
            (2) 以否定排除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进行设定
        3、 明确申请人与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4、 对几种争议较大行政行为的处理意见
            (1) 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处行为
            (3) 与行使职权有关的非法律行为
            (4) 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5、 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衔接
            (1) 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2) 非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争议也应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3) 可以适当扩大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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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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