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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法是否应当确认游憩功能

发布时间:2023-08-25 18:57
  研究者对于正在制定的我国《国家公园法》是否应当确认游憩功能,尚有争议,这将直接影响该部法律的相关制度安排。否认立法应确认游憩功能的观点,具有保护环境的合理性,但未关注国家公园的全民共享性,未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保护理念与国际潮流的顺应,欠缺科学性。通过立法确认国家公园的游憩功能具备自然基础、现实基础和社会价值。国家公园游憩功能的法律确认与制度安排,以游憩功能的法律属性界定为核心,游憩不是自然权利及法定权利,也不是主观权利,只能是客观秩序,公众无法向国家提出诉求,游憩利益只有依托国家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我国《国家公园法》的相关制度安排,应以管理主体的职责配置为重心,充分保障游憩这一客观秩序的实现。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家公园法不确认游憩功能并不科学
    (一)不确认游憩功能无法体现国家公园的共享性
    (二)确认游憩功能并不意味着突破严格保护
    (三)不确认游憩功能不符合域外通常做法
三、国家公园法确认游憩功能的现实依据
    (一)确认游憩功能是尊重国家公园自然属性的体现
    (二)确认游憩功能具备现实基础
    (三)确认游憩功能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
四、国家公园游憩功能的法律属性
    (一)国家公园游憩不属于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
        1.国家公园游憩不属于自然权利
        2.国家公园游憩也不属于法定权利
    (二)确立游憩功能属于国家义务范畴的客观秩序
        1.国家公园游憩不属于主观权利
        2.游憩利益的公众享有取决于国家义务的履行
        3.游憩功能的享有是凝结多元价值的客观秩序
五、国家公园法确认游憩功能的制度安排
    (一)游憩的概念界定与立法目的
    (二)管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及职能
    (三)游憩保障义务配置的基本原则
    (四)基于游憩保障义务履行的立法重点
        1.分区与差异化管控制度
        2.游憩利用主体规制制度
        3.游憩服务制度
        4.公众参与保障制度
六、结论



本文编号:38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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