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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制度研究——以新《土地管理法》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4-07-11 02:42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其房屋的征收程序也有较大差别。相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具备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则因立法缺失等原因在征收实践及纠纷处理上存在较多争议。在未能达成协议补偿的情形下,需继续进行程序性规范以实现司法强制征收,其中关键的一步即是决定补偿。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虽将预征制度正式纳入法律,但在预征补偿协议的效力及未签订协议情形的后续处理等问题上,并未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在征收实践中也存在许多的矛盾。如何正确定位并优化协议补偿和决定补偿制度,是纠纷解决并最终完成征收目的的关键所在。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概述
二、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辨析
    (一)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
    (二)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说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说
        3.“预约合同”说
三、补偿决定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辨析
    (一)补偿决定的法律属性
    (二)补偿决定的法律效力
四、从协议补偿到决定补偿的的实践困境
    (一)协议补偿制度的异化
    (二)决定补偿程序的缺失
    (三)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的衔接制度不完善
五、从协议补偿到决定补偿的衔接路径
    (一)补偿协议的非要式化处理
    (二)规范补偿决定程序
    (三)正确处理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的关系



本文编号:400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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