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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内部事务信息”的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4-12-07 07:04
  2019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信息公开范围在第十六条新增了“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尚未完全解决内部事务信息如何认定的问题。其实在此之前,国办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内部信息”、“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概念,也确立了一系列认定规则,对目前内部事务信息的认定产生影响。在《条例》修订前,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内部事务信息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分别为以信息内容为认定标准、以信息表现形式为认定标准、以信息法律效果为认定标准、以信息发布对象为认定标准;《条例》修改后,司法实践中依然采用信息内容、信息法律效果、信息发布对象这些认定标准;与之前不同的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的认定。司法裁判中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不足:内容标准在目前不再具有完全的适用空间,需要对其进行相应调整;法律效果标准导致内部事务信息认定问题与公开问题区分不明,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信息表现形式、发布对象为认定标准得到的内部事务信息范围不准确。对此进行反思发现,内部事务信息认定应考虑法规范变化;信息认定与信息公开问题存在区分;信息认定应采取实质性标准。最后,内部...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方法
第一章 司法实践中认定内部事务信息的标准
    第一节 《条例》修改前内部事务信息的认定标准
        一 内容标准之一:内部信息是履行内部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
        二 内容标准之二:内部信息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
        三 形式标准:内部信息不具备正式公文形式
        四 法律效果标准:内部信息不产生对外法律效果
        五 发布对象标准:内部信息的发布对象为行政系统内部对象
    第二节 《条例》修改后内部事务信息的认定标准
        一 沿袭:《条例》修改前的认定标准依然适用
        二 变化: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
第二章 内部事务信息司法认定标准的问题与反思
    第一节 既有信息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 内容标准二未能与新《条例》规定相一致
        二 法律效果标准导致信息认定与公开混同
        三 形式与发布对象标准导致信息范围不当改变
    第二节 对既有信息认定标准的反思
        一 法规范变更对信息认定标准存在影响
        二 信息认定与信息公开应存在区分
        三 信息认定标准应选取实质性标准
第三章 内部事务信息司法认定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信息认定标准之选取
        一 采取信息内容标准作为认定标准
        二 信息法律效果作为信息公开的衡量因素
        三 信息的形式与发布对象标准不作为认定标准
    第二节 信息内容标准之完善
        一 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
        二 内部事务信息仅涉及内部的管理职能
        三 类比一般社会组织的内部事务信息进行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1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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