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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以征地过程中的集体资金分配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12-10 01:2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自然人,或者虽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自然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征地过程中,是否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分得集体资金的关键所在。我国现有立法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方面显得比较粗疏,一般是以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丧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的标准。由于缺少统一、细致的法律规范,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传统思想、村规民约的束缚,很难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复杂案例,因此现阶段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首先要把握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生活保障原则,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不能仅因为户籍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而判定其失去成员资格。其次是应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予以认定,包括:外出学习、服兵役、两劳服刑人员户籍迁出后并不必然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迁人员的成员资格在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的生产、生活地来确定;回乡退养人...

【文章页数】:3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集体资金分配过程中的矛盾集中点
    (一)土地面积和土地补偿标准
    (二)分配模式的选择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既有规则
    (一)规则一:取得户籍的即拥有“人头费”分配资格
    (二)规则二:失去户籍的即失去“人头费”分配资格
    (三)规则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即拥有“土地费”分配资格
    (四)规则四: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即失去“土地费”分配资格
三、既有方法之不足及解决相关问题之关键
    (一)不足之处
    (二)解决问题的关键
四、立法建议
    (一)认定标准
    (二)取得与丧失的一般情形
    (三)特殊情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1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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