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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政协议:概念、原则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5-01-18 12:51
   区域行政协议是相邻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之间,为实现本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经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合意。区域行政协议与合同以及行政协议均具有本质不同。平等互惠、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连续完整是区域行政协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区域性事务标准是划定区域行政协议适用范围时应当坚持的主要判断标准。区域行政协议的适用领域主要包括:城市治理领域、经济协作领域、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的合作开发建设领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特征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签订主体具有对等性和广泛性
    (二)区域行政协议的签订目的具有实施性和公益性
    (三)区域行政协议的协议内容具有战略性和引领性
    (四)区域行政协议在价值理念上更加注重平等、自愿和协商
二、区域行政协议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一)区域行政协议与合同
    (二)区域行政协议与行政协定
    (三)区域行政协议与行政协议
三、区域行政协议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互惠原则
    (二)协商一致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连续完整原则
四、区域行政协议的适用范围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适用标准
    (二)区域行政协议的适用领域
五、结论



本文编号:402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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